北京市足协实行团体会员制(业余培训单位)特殊入会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足球协会”)的会员管理和服务,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足球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北京足球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度。

第三条 团体成员类型:

(一)行政区域足球协会会员

(二)行业足球协会、体育协会会员

(三)足球俱乐部(业余训练单位)会员

(四)其他团体成员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北京足球协会章程,遵守北京足球协会相关规定,服从北京足球协会的管理,有加入北京足球协会的意向,

(二)在北京足协业务领域做出一定贡献并有一定影响。

(三)经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并年审合格的独立法人。

(四)制定了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和人员。

(六)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社会影响。

(七)保证不组织、操纵、参与任何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不公平交易,包括两方或多方之间的直接和间接、显性和隐性的不公平交易。

(八)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条 足球俱乐部(业余训练单位)入会的特殊条件

(一)首次设立业余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注册专职教练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注册运动员人数不得少于40人。实际运营两年后注册专职教练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注册运动员人数不得少于80人。

注:1、2009年之前取得的注册教练员证书需通过再培训考核; 2、兼职教练员兼职单位不得超过两个。

(二)至少有一支队伍能够参加全国比赛。 同时,我们还依托学校建设6至16岁(即U6-U16)各年龄段的训练网点(队),并争取当地体育部门的支持。

(三)保障青少年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体育人才。

(四)与教练员、职业运动员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青少年球员签订训练合同。

(五)关注运动员身体健康,定期为运动员提供身体健康检查服务。

第六条 申请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北京市足协入会申请表。

(2)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单位简介。

(五)单位章程。

(六)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第七条 加入足球俱乐部(业余训练单位)所需的特殊文件:

(一)公司章程(载明保证不存在不正当交易、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等)。

(二)股权结构及股东状况。

(三)经营管理可行性报告。

(4)教练员简历、等级证明材料。

(五)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应包括财务、办公室、运营、竞赛、青训等部门),有比较完善的组织领导架构。 成为北京足球协会会员时,需向北京足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文件。 有管理办法和人员名单(附职称和简历)。

(六)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内部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纪律处分制度等)。

(八)办公场地、培训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协议。

(九)会徽、旗帜、比赛服、训练器材的图片。

(十)梯队人员名单。

第八条 会员审批程序

(一)北京足协收到入会申请后,秘书处将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 如果申请通过初审,将报告执行委员会。

(二)经执委会按照北京足协关于会员准入审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会员大会有权对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 如果执委会建议不批准其入会申请,申请人有权向会员大会说明其申请的理由。

(四)经会员大会批准,申请者取得会员资格,执委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报名与评审管理

第九条 登记每年进行两次。 第一次报名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报名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

第十条 会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北京足球协会提交相关注册材料。 内容、形式、格式、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等任何方面不符合要求,未缴纳相关费用或不符合规定,符合其他附带条件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性足球协会、行业足球协会、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的登记

(一)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可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北京足球协会章程》淮南市足球协会,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和北京足球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部门,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各项登记工作。

3、制定了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4、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

5、已向民政部门登记,按时进行年度审核并通过。

(二)注册所需材料

1、填写《北京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登记表》一式两份。 经北京足协批准注册后,北京足协、协会各留存一份。

2、首次注册时应提交协会章程。 此后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年度登记时重新报送。

3、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提交办公地点、设施、部门设置、人员等内容材料。

5、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以及本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足球俱乐部(训练单位)的注册

(一)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向国家工商、民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按时进行年度审核并获得批准。

2.拥有一支注册球员不少于18人的足球队。

3、拥有至少1名在中国足协或北京市足协注册的教练员。

4. 拥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

5、有队名、队徽及相关负责人。

(二)注册所需材料

1、填写《北京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登记表》一式两份。 经北京市足协批准注册后,北京市足协和足球俱乐部(集训单位)各留存一份。

2、首次注册时应提交协会章程。 此后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年度登记时重新报送。

3、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提交办公地点、设施、部门设置、人员等内容材料。

5、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以及本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会员当年注册申请未获批准前,不得参加中国足球协会、北京市足球协会主办、批准、管理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和活动,不得从事相关足球业务。 经北京足协特别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的缴纳标准缴纳注册费,

第十五条 会员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向北京足球协会提交更新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考核

(一)北京足协将成立工作小组,不时对各会员会费、管理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不合格的会员将限期整改。 整改仍无明显效果的,不予注册,并暂停其会员资格。 其所属区级足协将受到批评和处罚。

(二)会员法定代表人、工作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办公地点非注册地点的,须提供书面说明,并填写《会员基本信息变更表》并报协会秘书处进行基本信息变更备案。

(三)会员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北京足协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会员应报告参加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北京足协及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次数及获奖情况。

(5) 会员应报告最近主办或组织的活动。

(六)会员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北京市足协另行规定的必要考核项目。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北京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员会费,并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执委会会员年费为人民币30万元,会员年费为人民币12元。多次缴纳不限。

第二十条:会员费缴纳方式

(一)会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的会费; 6月30日后入会的会员须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费统一汇至北京足协指定账户;

(四)北京足球协会收取会员费后,开具由财务部门印制(监制)的社会团体会员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会费由北京足球协会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会员会费必须按照北京足球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并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与足球事业相一致的各种活动、支付全职费用等。北京足球协会工作人员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会员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公开、透明。

(四)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会费的,应向北京足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北京足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

(五)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的,执委会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决定。 连续两年未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具有会员资格。

(六)鼓励会员自愿缴纳超过年费标准的会员费。

(七)会费支出接受会员大会、执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北京足协每年向执委会和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结算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开除会员资格后,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北京足球协会的会费管理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淮南市足球协会,并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税务部门。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暂停会员资格

(一)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大会有权决定暂停其会员资格,执委会有权决定暂时暂停其会员资格:

1、两年内不参加北京足协活动。

2.未按时向北京市足协办理年度注册的。

3、未按时向北京市足协缴纳会费或者其他款项的。

4、严重违反北京足协章程及相关规定,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执委会有权作出暂时中止会员资格的决定,该决定立即生效。 如果执委会不解除处罚,则处罚有效期至下次会员大会为止。

(三)会员大会对执行委员会的暂时中止会员资格的处罚进行表决。 处罚须经出席委员半数表决同意后生效。 如果未获得全体会员半数投票通过,则处罚自动取消。

(四) 暂停会员资格的期限最长为二年。 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不再享有会员权利,其他会员不得随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代表队参加正式足球比赛。

第二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未改正其违纪行为的,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取消会员资格,由执行委员会提出,并列入会员大会议程。

(三)取消会员资格,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会员同意。

第二十六条 开除会员资格

(一)会员严重违反北京足球协会或国际足联、亚洲足球联合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开除该会员。

(二)开除会员资格的程序与取消会员资格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先与北京足协及其他会员解决财务问题,然后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北京足协淮南市足球协会,退会才能成立。

(二)未按时到北京足协注册或被撤销(注销)注册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3) 退会一经确认,其会员资格及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被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16日经北京足球协会成立七周年纪念日通过。

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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