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协沙滩排球裁委会2016年第五条

第一条 根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任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沙滩排球裁判员选任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中国排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排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沙滩排球比赛和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解散委员会是中国排球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中国排球协会专职管理人员或者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第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裁判委员会按照《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裁判管理办法》、《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赛区裁判管理实施规则》、《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比赛《纪律处分办法》国家级及以上沙滩排球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审批、监督管理,以及全国沙滩排球比赛、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现场裁判监督管理由中国排球协会主办的裁判员。

第五条 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裁军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成员为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中国排协职能部门负责人。 沙滩排球裁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裁委会的日常管理和各级比赛裁判员的推荐和选拔。

第三章 签署反腐廉洁公平参与责任书

第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沙滩排球比赛,中国排球协会将在赛前与参赛球队主管部门签订《反腐败、廉洁公正参赛责任书》。

第七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中国排球协会将在赛前与参赛省、区、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四章 裁判员的遴选

第八条 裁判员是指赛事技术代表、主任、副主任、裁判管理人员和分配委员会裁判员。

第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 拟选派1-2名技术代表、1名赛委会主任、1-3名副主任、裁判员到赛区。 几个人。

第十条 中国排协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委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际单项组织的要求提出建议,拟选拔技术代表、赛事裁判员、裁判员等。竞赛区。

第十一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由裁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 拟选派1-6名技术代表、1名赛事裁判委员会主任、1-6名副主任、若干名裁判员到赛区。

第十二条 担任全国沙滩排球比赛和中国排球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国家排球协会级以上沙滩排球裁判员技术资格;同时应具有担任全国成人比赛决赛吹哨人的经验和指导年轻裁判员提高专业技能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担任中国排球协会主办的全国沙滩排球比赛和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的裁判员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必须具有国家级以上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裁判员的选择原则

(一)公开原则

1、中国排球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沙滩排球比赛或国际沙滩排球赛事,拟选任裁判员名单将在赛前在中国排球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2、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拟选任裁判员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体育总局在赛前公布。

(2)回避原则

超过三分之一的参赛单位要求退出已公布的裁判员的,不再选拔担任裁判员。

(三)中立原则

每场比赛拟从五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裁判员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保证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相关利益的中立性。

(四)任务完成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水平裁判员担任裁判员,保证比赛任务的完成。 同时,要注重后备人才培养,适当选拔年轻裁判员进行培养。

(五)地域分布原则

同等条件下,就近选拔裁判,减轻赛区负担,同时兼顾裁判水平和地区知名度的匹配。

(六)重点用途与统筹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注重对骨干裁判员的重点培养,同时还要考虑全年比赛计划、裁判员自身工作等多方面因素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择程序

(一)拟选任裁判员由裁委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述选任原则、赛事规模和裁判员吹哨能力研究推荐。

(二)裁委会常务委员会将拟年度选拔裁判名单报裁委会研究确认,并报中国排协批准后在中国排协官方网站上公布。排球协会或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 拟选裁判员名单中替补裁判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裁委会常务委员会将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修改遴选名单。

(四)中国排球协会从公布的名单中选派裁判员执行比赛裁判任务。 该任务通知将由中国排球协会在中国排球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人。

(五)执裁裁判员必须与中国排协签订《廉洁自律、公平举报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公正裁判。

第五章 现场裁判员的遴选

第十六条 现场裁判员的选择原则

(一)回避原则

1、现场比赛时,与参赛球队同省、市、单位的第一裁判员、第二裁判员必须回避;

2、现场比赛中,如果第一裁判员或第二裁判员与参赛队成员有关联,则必须退出。 裁判员本人应当主动请求退赛;

3、现场比赛时,裁判委员会应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情况或比赛关系的敏感程度安排裁判任务。

(二)中立原则

选择现场裁判员时,应优先考虑与各参赛队无直接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裁判员。

(三)抽签原则

重要比赛现场第一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的选择,必须提供两套安排方案,由相关运动队代表在赛前抽签确定方案。

第十七条 全国沙滩排球比赛现场裁判员的选拔程序

(一)全国沙滩排球比赛,由主裁判和赛事评审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现场裁判组名单。

(二)赛事裁判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一小时向裁判员和运动队公布现场裁判名单。

(三)若运动队对现场裁判名单提出异议,经裁委会研究并认为理由充分的,裁委会将更换相关裁判员; 如果裁委会经研究确定相关裁判安排符合遴选原则,则执行原公布名单。

第十八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现场裁判员的选拔程序

(一)全运会沙滩排球比赛现场裁判员的选拔,赛事评委会将根据比赛日程提出两套现场裁判员名单,报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管理委员会对比赛裁判委员会提出的现场裁判名单进行审核,并在赛前一小时公布。

(三)半决赛和决赛,比赛裁判委员会将提出两套现场裁判选拔名单。 经管委会审核后,参赛球队代表将在赛前一小时进行抽签。

第六章 裁判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九条 全国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

(一)每场比赛,赛事裁判委员会成员将对比赛过程进行监督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并填写《现场裁判评价表》,从现场裁判员的表现等多个方面对现场裁判进行评价。现场表现、规则掌握、击球判断、比赛控制。 工作是按数量分级的。

(二)每场比赛结束后,裁判员的现场表现将由竞赛委员会成员或负责监督比赛的裁判组长进行点评。

(三)每天所有比赛结束后,比赛裁判委员会将对全体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点评。

(四)每次比赛结束后,各参赛单位应匿名填写《裁判员工作情况评价表》,对赛区裁判员的工作和纪律表现进行评价。

(五)主裁判员将在赛后填写《裁判员赛后报告表》,对本场比赛裁判员的整体工作表现和纪律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全国综合运动会沙滩排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

(1)每场比赛,赛事裁判委员会成员将坐在记录台后监督比赛进程,并填写《现场裁判评价表》,从现场表现等方面、规则掌握、击球判断、比赛控制等对场上裁判的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2)每场比赛结束后,裁判员的现场表现将由负责监督比赛的竞赛委员会成员进行点评。

(三)每天所有比赛结束后,比赛裁判委员会将对全体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点评,集体研究裁判员的严重问题、重大失误和其他事故,提出处罚意见。

(四)比赛裁判委员会将在赛后填写《裁判员赛后报告表》,对场上裁判员、记分员、司线裁判员的整体工作表现和纪律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的考核

(一)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裁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裁判员在相关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价。

(二)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实践和竞赛纪律三部分。 裁军审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裁军审议委员会,作为明年裁判工作安排的参考,以及表彰、晋级等工作的依据。

(三)年度比赛结束后,裁委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本年度所有参赛裁判员的年度考核等级,填写《沙滩排球裁判员年度考核评价表》,上报中国排球协会.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裁委会将考核结果录入裁判管理系统。

(五)年度考核必须严格标准。 认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占今年参加比赛的裁判总数的15%,最高不超过20%。

(六)中国排协将在官方网站公布裁判员年度工作记录和年度考核。 考核等级不合格的,裁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排协研究决定。

第七章 违纪处罚

第二十二条 沙滩排球解职委员会将按照《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比赛纪律处分办法》、《中国排球协会沙滩排球赛区裁判工作管理实施规则》等文件对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技术代表、主审员和其他监督裁判员现场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未及时向裁军委员会报告裁判员违规行为、违纪行为的,必须作出书面报告。向裁军委员会作出决定。 解释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如有隐瞒、疏忽等失误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受贿等严重问题的,经裁军委员会核实后,将报中国排协批准。 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沙滩排球解散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必须接受中国排球协会、各裁判员和运动队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则》由中国排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排球协会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办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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