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田协《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规范、公开、透明的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选拔和监督制度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法》《比赛裁判员选任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体经字[2014]172号)、《比赛裁判员选任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田径协会公布的《田径比赛裁判员》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委员会在中国田径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监督下,提出裁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田径裁判员的选拔、监督管理、奖惩等建议,报中国田径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田径规则和比赛程序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行”的原则,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比赛环境,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裁判员必须坚决遵守和执行中国田径协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大局,维护公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行为和腐败行为。

第五条 裁判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精通田径规则和竞赛规程。

第六条 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赛区的规章制度。 强化组织观念,接受技术代表、裁判长领导,服从分配,保持团结。

第七条 现场裁判员必须排除干扰,不得徇私舞弊,公正执法,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

第八条 裁判员必须坚持原则,保持廉洁。 严禁受贿或者变相索贿。 严禁收受过高的报酬、礼品、宴请。

第九条:认真召开赛前准备会议; 比赛过程中坚持“裁判公正、标准一致”的原则; 赛后认真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条 裁判员必须加强锻炼,时刻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三章 全国田径比赛国家级裁判员的选拔

第十一条 国家田径比赛裁判骨干(技术官员、赛事总监、裁判长、首席裁判员)主要由地方单位推荐,中国田径协会负责审核选拔。

一、推荐推荐人基本要求:

(一)思想作风端正,公信力强;

(二)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国家级田径裁判员;

(三)具有丰富的裁判实践经验;

(四)年龄原则为65周岁以下。

2、同等情况下,以下人员优先:

(一)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

(二)具有发令、体育演示、宣布、电动计时、场地设备等专业知识的裁判员;

(三)各省市竞赛裁判骨干。

第十二条 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多次全国田径裁判员晋级培训考试。

第十三条 推荐的国家级裁判员当年必须至少裁判过2场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田径比赛。

第四章 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的选拔

第十四条 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主要由省、市推荐。 每年,各省、市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田径协会按要求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推荐方式:各省、市按计划配额分配。 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承办全国田径比赛的单位,同时考虑近年来承办或准备承办比赛的单位,以及各省市国家级以上注册裁判员的人数和数量。城市提供比例配额。

第十六条 裁判委员会应当根据《田径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岗位选拔规定以及比赛的性质和需要,制定每场比赛的裁判员选拔方案。本着公开、择优、就近择优的原则。 经田径协会批准并备案。

第十七条 入选参加全国田径比赛的裁判员名单将在中国田径协会网站上公示三天。

第五章 全国田径比赛裁判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组委会应将所有入选裁判员按照职务列入名单。

第十九条 技术官员的级别、单位等信息应当在技术会议上公布和介绍。

第二十条 裁判员参加比赛执法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从裁判员到达赛场开始,就必须遵守规则,不得与运动队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接触,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二十一条 每场比赛结束后,裁判委员会将根据不同情况对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注册裁判员的处罚如下:

(一)通报批评;

(2) 警告;

(三)取消某些比赛裁判员资格;

(四)停止裁判工作1年以上2年;

(五)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的;

(六)取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禁止裁判员资格。

上述处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注册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裁判员的举报、警告、取消部分比赛裁判员等处罚,由组委会作出,并报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委员会和裁判员注册单位备案; 对裁判员暂停裁判工作1年以上2年以下、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撤销技术职称、终身禁止担任裁判员等处罚,由中国田径协会裁判委员会作出,并通知裁判员注册单元。

第二十四条 在赛区工作中不遵守赛区纪律或者现场执法有漏判、误判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一年内受到两次批评、警告,或者在赛场内醉酒闹事的,取消该场比赛的裁判资格,并酌情多次取消其裁判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执法不公、故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严重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裁判工作1年以上2年或者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 。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销技术等级职称、终身禁止担任裁判员的处罚:

(一)行贿、受贿、暗箱交易,控制竞争的;

(二)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三年内受过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处罚的;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国省、市田径协会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各协会各级裁判员选任和监督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中国田径协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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